| 被告人王敬显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49:32 |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邓刑初字第419号 |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敬显,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敬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敬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敬显在邓州市裴营乡东丁村自己家中与其弟王××因赡养费纠纷发生争执,后王敬显拿铁锨将王××面部打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之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敬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投案证明、和解协议书、证人杨××的证言、被害人王××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敬显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敬显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敬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敬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周 韬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卫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