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佳佳与赵朋朋离婚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7 11:05:39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沈民初字第387号 |
原告孙佳佳,女,1988年9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震,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朋朋,男,1984年8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佳佳与被告赵朋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佳佳及委托代理人高震,被告赵朋朋及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佳佳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同居,并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不休,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赵朋朋辩称,同意与原告孙佳佳离婚。孙佳佳不守妇道,行为不检点背叛家庭、丈夫,公然与其他男性同居,并将与该男暧昧打诨的通话录音。基于孙佳佳的这种严重过错,孙佳佳应当向被告支付赔偿金,结合之前我们双方协商的意见,孙佳佳本人自愿支付赔偿金的数额是40000元,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在我们结婚过程中,我给付孙佳佳的有彩礼30800元,因孙佳佳有欺骗我的情形,有过错,且我们只同居生活八天的时间,该30800元,孙佳佳应全额退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佳佳与被告赵朋朋于2013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初四)经媒人介绍相识,被告向原告支付彩礼28800元,及购物款2000元。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八)双方即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同居期间,双方因琐事生气争吵。2月25日,原告孙佳佳离开被告赵朋朋,双方矛盾激化。期间,被告赵朋朋发现孙佳佳与其他男性有通话往来,认为受到了欺骗,要求孙佳佳退还彩礼并赔偿损失。双方于2013年3月4日达成一份退款20000离婚协议。到了民政机关,被告赵朋朋收到20000元后,要求原告孙佳佳再行支付20000元,原告孙佳佳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未能办理离婚手续。原告孙佳佳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了解便仓促草率结婚,无感情基础。婚后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孙佳佳要求离婚,被告赵朋朋亦表示同意,本院应准许。被告赵朋朋以其提交的原告孙佳佳与他人的通话录音来证明原告孙佳佳与他人同居,本院无法采信。其辩称原告孙佳佳同意给付赔偿40000元,要求本院确认,要求过错因孙佳佳不予认可,本院无法支持。原被告已结婚同居生活,且2013年3月4日双方签订了退还20000元彩礼的离婚协议,被告赵朋朋已接受了该20000元,其再行要求返还余下彩礼,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孙佳佳与被告赵朋朋离婚。 二、驳回被告赵朋朋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佳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欣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 士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