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宗涛、李晓艳与郭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46:22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洛民立终字第34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宗涛,男,汉族,1980年5月7日出生,住本市洛龙区古城乡小李屯村11组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艳,女,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亚婷,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本市老城区校场街浦东苑1号楼1门102号。 上诉人赵宗涛、李晓艳因与被上诉人郭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3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出借人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出借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故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出借人即原告郭亚婷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赵宗涛、李晓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赵宗涛、李晓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赵宗涛、李晓艳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郭亚婷诉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上诉人住所均在本市洛龙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老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的合同履行地在老城区,老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显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存在合同履行地问题,因此老城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赵宗涛、李晓艳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即原审原告郭亚婷住所地位于本市老城区,故原审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洪 审 判 员 巨新民 代理审判员 丁 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索青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