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晓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44:25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刑初字第50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晓龙,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因盗窃,于2012年3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第二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4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第二分局取保候审。因盗窃,于2013年4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4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0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晓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晓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0日至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郑晓龙先后在河南省郑东新区圃田乡河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新密市矿区办事处实施盗窃7次。 1、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郑晓龙在河南省郑东新区圃田乡河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内盗窃货物共计2件,分别是:三星牌紫色数码照相机一部(带相机包一个),型号5X-PL120,价值730元;智能白色插座一个,圆通公司赔付金额55元。上述货物共计价值785元。 2、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郑晓龙在河南省郑东新区圃田乡河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内,盗窃货物2件,分别是李宁牌跑鞋一双,43码,棕色,圆通公司赔付565元;索爱手机一部(型号W995,银白色,滑盖),交易记录显示价值520元。共计1085元。 3、2012年3月22日,被告人郑晓龙在河南省郑东新区圃田乡河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内,盗窃货物7件,其中被盗手镯一个,圆通公司赔付68元;和乐族儿童MP3早教机一台,交易记录显示142.2元;“炫袋阁”牌钱包一个,价值38元;“印象”牌打印机墨盒4个,圆通公司赔付金额40元;palm pre2手机一部,经郑州市价格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827元;泊美牌化妆品一套,价值127.6元;“来睿”牌电脑螺丝刀一盒,价值28元。总价值1270.8元。 4、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郑晓龙郑晓龙在河南省郑东新区圃田乡河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内,盗窃货物3件,分别是SICT牌手机3部,价值1397元;“SONY”牌黑色MP5一个,价值175元;“欧治”牌爽身喷雾剂2瓶,圆通公司赔付金额67.6元,以上物品总价值1639.6元。 5、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郑晓龙郑晓龙在河南省郑东新区圃田乡河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内,盗窃SKONE牌银白色手表一块,圆通公司赔付金额75元。 6、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郑晓龙郑晓龙在河南省郑东新区圃田乡河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内,盗窃“不见不散“牌粉红色音箱一个,型号是LV510,圆通公司赔付金额200元,“Seagate”牌电脑硬盘一个,容量80G,圆通公司赔付192元,以上物品价值392元。 7、2013年1月底,被告人郑晓龙在新密市矿区办事处矿区总医院附近的王某经营麻将室内,将该麻将室内9条芙蓉王香烟、1条红旗渠烟、2条利群烟盗走,经鉴定,郑晓龙盗窃香烟的总价值为2174元钱。 2013年4月12日,郑晓龙被新密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晓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陈述、证人时某证言、银行交易查询记录、取款凭证、存款凭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票、网购产品价格单、视频光盘、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晓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742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晓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郑晓龙所犯盗窃罪,依法应当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郑晓龙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晓龙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晓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李向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