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潘小青等五人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42:37 |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宛龙刑初字第27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小青,男,1968年2月4日出生。 辩护人杨超,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蔚信江,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人赵博,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人唐晓雪,男,1982年1月2日出生。 被告人华道军,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监诉(2013)0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小青等五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长海、白天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蔚信江、赵博、唐晓雪、华道军、潘小青及其辩护人杨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2年10月起被告人蔚信江、赵博、唐小雪、潘小青、华道军先后在新野歪子镇、卧龙区陆营镇、青华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12年11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蔚信江、赵博、唐小雪、潘小青、华道军等人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叶寨村易河湾易保顺家开设赌场,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30余人,当场查获赌资49133元。蔚信江、赵博、唐小雪从赌场中收取的渔利中分红获利,蔚信江占渔利中分红40%,赵博、唐小雪占渔利中分红30%,潘小青负责放哨、看场和放冲,华道军抽取渔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蔚信江、赵博、唐晓雪、潘小青、华道军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潘小青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此次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小青、蔚信江、赵博、唐晓雪、华道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蔚信江、赵博、唐小雪、潘小青、华道军自2012年10月起先后在新野歪子镇、卧龙区陆营镇、青华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蔚信江、赵博、唐小雪从赌场中收取的渔利中分红获利,蔚信江占渔利分红的40%,赵博、唐小雪占渔利分红的30%,潘小青负责放哨、看场和放冲,华道军负责收参赌人员赢钱数额10%抽取渔利。2012年11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蔚信江、赵博、唐小雪、潘小青、华道军等人在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叶寨村易河湾易保顺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30余人,当场查获赌资49133元。 另查明,被告人潘小青因故意伤害罪,被宣告缓刑之前,于2011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7月3日宣告缓刑变更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潘小青供述: 场子按10%抽头,主要是华道军,还有王涛负责抽头。这个场子前后有月把了,先后在新野歪子、英庄、陆营、青华都开过,场子每天都换地方,有下午场也有夜场。下午场子只成了两天,白场一般安排在下午四点多到晚上十点多,夜场一般安排在晚上十点多开始到凌晨三四点。总共开了有二三十次,平均一场能赚五六万块钱。张运俭、蔚信江共占四份,唐晓雪占三份,赵博和“发哥”共占三份。我主要负责安排放哨、看场子和“放冲”,前天晚上我带了一万块钱“放冲”,都放给了方城的一个叫“小方”的,在这前一天我放了一万块钱给了新野歪子的一个叫李萧的。前天晚上赌场里去了有五十多个人,玩的是“推牌九”,一个人坐庄,三个人配门,其他人在一边钓鱼,有三四十个人参与了赌博。 (2)被告人蔚信江供述: 昨天晚上十点左右,我、张运俭、唐晓雪、赵博四人一起在青华镇叶寨易河湾开了一个赌场,聚集了五十多个人赌博。今日凌晨三点左右被青华派出所当场抓获。我主要负责接待人员、发放工资、安排放风,其中安排放风人员由我和潘小青共同负责;张运俭负责联系新野那边的参赌人员到场赌博;唐晓雪负责联系镇平那边的参赌人员到场赌博;赵波负责联系油田那边的参赌人员到场赌博。我们四个人也参与赌博。潘小青和“三儿”主要是青华这边的人“放冲”,其他都是自带“冲”。昨天晚上赌场上一共有五十多个人,玩的是“推牌九”,一个坐庄的,三个配门的,其他的人员在周围钓鱼,参与赌博的有三四十个人,先后有三个人当庄,有时候我没有在跟前。张运俭负责组织,场地是我们几个人谁找到合适的都行,具体负责招呼场子的是潘小青,然后我们就相互联系召集参赌人员组织场子。开了大概一二十次,有时一场六七万元,有时一场四五万元,除去所有开支,有时一人分六七千元,有时一人分四五千元。我和张运俭共占四份,唐晓雪占三份,赵波占三份。 (3)被告人华道军供述: 前天晚上八点多潘小青打电话说晚上的赌场开在了青华镇叶寨村易河湾一村民家中,让我过去招呼,我接着就过去了。到了的时候有三四人,都是放哨的烧茶的人,后来陆续由蔡守斌往场上送来了四五十个参赌的人员,晚上十一点左右场子开始了,玩的是“推牌九”,一直到第二天凌晨三点左右的时间被你们民警当场抓获。我主要负责抽头,还有吃赔钱,按赢钱的10%抽头。看场由潘小青负责。我知道场上“放冲”的有潘小青、王磊、赵炎,跟着赵博的一个叫“棒棒”的、“三儿”。张运俭是总负责,还负责联系新野那边的参赌人员到场赌博;蔚信江主要负责接待人员、发放工资、安排放哨;唐晓雪负责联系镇平的参赌人员到场赌博;赵博和“发哥”负责联系油田那边的参赌人员到场赌博。总共开了有二三十次,平均一场能赚五六万块钱。 (4)被告人唐晓雪供述: 昨天晚上十点左右,我、张运俭、蔚信江、赵博四人一起在青华镇叶寨易河湾开了一个赌场,聚集了五十多个人赌博,到了今日凌晨三点左右的时间被青华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场了还有潘小青和华道军,潘小青在场上负责联系、招呼参赌人员,华道军负责在场上抽头。张运俭是总负责,他负责赌场的整个组织和召集,还负责联系新野那边的参赌人员上场赌博;蔚信江主要负责联系青华这边的参赌人员上场赌博,还负责接待人员、发放工资、安排放风,其中安排放风人员由他和潘小青共同负责;我负责联系镇平的参赌人员上场赌博;赵博和“发哥”负责联系油田那边的参赌人员上场赌博。场上放冲的我知道的有潘小青、赵炎、赵博、“三儿”,还有的不认识。场上按10%抽头,我占三成,蔚信江和张运俭占四成,赵博占三成。 (5)被告人赵博供述: 这个赌场的场主是我、蔚信江、唐晓雪。我负责领人过去赌博,蔚信江是负责找赌博场地和领人,唐晓雪也是负责往赌博场上领人,另外我们三个人也参与赌博。蔚信江负责发工资,工资钱用赌场上抽头的钱支付,潘小青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潘小青、华道军在赌场上招呼看场。谁赢了一百元抽十元,一千元抽一百元,由华道光负责抽头。两次设赌场渔利大概四万元左右。净渔利也就一万多元钱,每一场赌我得三四千元,大概占三成,唐晓雪也是三四千元,也占三成,蔚信江多一些,占四成,我参与开设赌场两次了,一共得六千多元钱。 2、证人证言 (1)证人田XX证言: 2012年11月17日下午3点多的时候,赵博(男,20多岁,卧龙区潦河镇辛店村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喊几个人到卧龙区华寨赌场上玩。后我又给丁XX打电话,让丁XX再喊几个人,当天晚上9点多的时候,丁XX(男,55岁,宛城区官庄镇人)又喊四个人带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到南阳接上我,后我们到卧龙区华寨街一个驾校见到赵博。我们的车停放在那个驾校,一辆白色面包车把我六人拉到一个庄上一家,我们到的时候已经有三、四十个人正在那家屋里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我和丁XX还有丁XX喊的四个人都在那参与赌博了。我们都在边“钓鱼”,一直赌博到今天凌晨3点多的时候,被你们公安局的人抓住了。赌场谁赢了,100元抽10元的比例进行抽钱,专门有个男子(不认识)负责抽钱。 (2)证人丁XX证言: 17号下午南阳赵博打电话给我及田XX等打电话,叫我们去常蝉庵来牌,晚上的时候田XX开着一辆黑色普桑轿车拉着我,刘XX、庞XX、还有两个女的一个叫王XX另一个我不认识,我们一共六个人,从官庄出发,11点多到南阳西边说是常蝉庵下车。下车后我们的车停到一个庄上,又过来一个牌场的面包车,面包车拉着我们几个到一个村里的民房里,里面有几十个人在那来牌,来的是“牌九”,我们四个男的到牌场上来了,女的我没看清楚。一直到被你们抓住,事情就是这样。 (3)证人宋X证言: 昨天晚上快9点的时候,我和刘XX、魏X、温XX、王XX跟着唐晓雪一起开着他的车一起到青华一个村子里去赌博,我们六个人开着车到一个砖厂里面,赌场上来了一个面包车把我们六个人接上就到赌场了,然后我们六个人就在哪里赌博,一直到今天凌晨被你们抓住。 (4)证人张XX证言: 2012年11月17日晚上11点多,我跟潘小青联系,他告诉我晚会去赌场,让我去砖厂,说有车接。我就叫上明X后我们一起开着我的车去砖厂,我的车是宝龙商务车,车牌号是豫R23F20。到了砖厂,有人和我们接应,还让我的车拉了七八个赌博的,他们我都不认识。我们到了一个村子,不知道啥村,在一个房子里赌博。后来又替他们拉了一趟人,有五六个,我都不认识,到的时候场上大概有一二十人,十二点左右赌博开始的。 3、书证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了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被告人潘小青前科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潘小青系缓刑期间重新犯罪。 (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 (4)现场照片,证明开设赌场的现场概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潘小青、蔚信江、华道军、赵博、唐晓雪均不持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书证等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本案被告人潘小青、蔚信江、华道军、赵博、唐晓雪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信江、赵博、唐晓雪、潘小青、华道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潘小青、蔚信江、华道军、赵博、唐晓雪等五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小青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此次所犯罪行实行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刑二终字第03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潘小青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潘小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刑二终字第03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潘小青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潘小青因故意伤害罪被羁押11个月零18天,可折抵刑期。折抵后的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蔚信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赵博、唐晓雪犯开设赌场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华道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梅振焕 审 判 员 邢 莉 审 判 员 刘 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