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辛英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36:17 |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邓刑初字第188号 |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英献,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辩护人张国瑞,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英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5月21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因调取证据,申请对本案延期审理。合议庭同意对本案延期审理。2013年6月21日,本案恢复法庭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英献及其辩护人张国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7年至2009年年底,被告人辛英献、李宗合(已判刑)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县县城租赁单元房,以在桂林做生意赚钱容易为诱饵,诱骗邓州市老家亲朋好友许一×、许二×、朱××、张一×等人到临桂县,以搞“国家阳光扶贫工程”项目能赚钱为诱饵,诱骗许一×等人向该团伙缴纳1-10份不等的申购金(N份申购金为:N×3300+500),从而获得加入该工程的资格,成为该工程业务员,并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形成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拉人入伙,以拉人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下线人员,骗取财物。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辛英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辛英献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庭审中辩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其2007年以后不再搞传销。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辛英献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辛英献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县县城租赁单元房,以在桂林做生意赚钱容易为诱饵,诱骗邓州市老家亲朋好友许一×、许二×、朱××、张一×等人到临桂县,以搞“国家阳光扶贫工程”项目能赚钱为诱饵,诱骗许一×等人向该团伙缴纳1-10份不等的申购金(N份申购金为:N×3300+500),从而获得加入该工程的资格,成为该工程业务员,并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形成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拉人入伙,以拉人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下线人员,骗取财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辛英献的身份情况。 2、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宗合于2011年12月8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3、传销组织结构图,证实被告人辛英献在该案传销组织中所处的级别。 4、邓州市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表,证实被告人辛英献入监时自述无内外伤。 5、证人韩××、吕××证言,证实在办理本案时无刑讯逼供行为。 6、证人李宗合证言:2006年到2009年期间,我在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县做生意搞“连锁销售”,实为传销活动,后来我以到桂林做项目投资能赚大钱为诱让老家亲戚、朋友包括我姐李一×、弟媳许一×等人也去参加,他们的钱先有我收住,然后由我交给上线宋文选等人。我们这个组织级别共分为五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刚开始我也是从业务员干起的。三份以下是业务员,干到三份是组长,干十份是主任,干满六十五份是经理,到六百份是高级业务员,具体一份是3800元(1×3300元+500元),十份就是33500元,一个人最多能买十份。我下面有许一×、许二×、张一×等人,他们下面还有些我不认识,我下面总共有二百多份、二三十人。我下线发展一份基本上给我提400块左右,我的上线有辛英献、张三×、丁一×、宋文选等人。 7、证人张二×证言:2006年,宋双青说在广西做生意很挣钱,说是国家阳光扶贫工程,于是李宗合就去了,让我汇了33500元。在丈夫买十份之后第二个月,返还了6460元,过了二、三个月,我也过去了。期间又回到老家。33500元交给宋文选、辛英献、丁一×等人。 8、证人许一×证言:2007年6月份,李宗合对我们说桂林做生意很赚钱,让我和我丈夫都到桂林投资。到那边后,在他的劝说下我们就投了十份共33500元钱,另外还让我们发展其他人也来参加,每发展一个人就会给我们提成,我发展了我哥许二×一个人,许二×下面又发展了七、八个人,总共给了李宗合二十多万元钱。李宗合和辛英献在策划行骗这个事。李宗合根本就没有做啥工程项目,纯粹是骗钱坑人。其证言与其丈夫李二×证言证实的李宗合的上线是辛英献等事实相一致。 9、证人许二×证言:我的上线是我妹妹许一×,我是业务经理,我的下线有八九个人,我发展了杨一×和贾一×,杨一×发展的杨二×,杨二×又发展的梁×,梁×发展的绳××,贾一×后来发展的王××。每人交的33000元,总共二十多万元。李宗合、辛英献都是高级业务员。这整个事是李宗合和辛英献策划的。在那边没有产品,都是无形投资。其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其妻子李三×证言相一致。 10、证人贾一×证言:2008年5月份的时候,许二×给我讲在桂林做阳光扶贫投资生意能赚大钱,到临桂县后我交给李宗合夫妇33500元,交了之后,他们说还得找亲戚朋友来投资,才能分红,没办法,我让我父亲贾二×过来,他交3800元投了一份。后我父亲又介绍王××过来,王××通过许二×交了67000元。这个所谓的“国家阳光扶贫工程”是李宗合、辛英献编的。 11、证人丁一×证言:2006年7月份,辛英献说他在临桂县做服装生意,很赚钱。过几天我到广西临桂县,是辛英献接待的我,说了“阳光工程”详细情况。我让家里往银行卡上打的钱。辛英献带我去他们公司交了十份申购金33500元,让我再叫一点人。我岳父张三×到临桂县交了一份申购金3800元,妹妹丁二×和姐姐丁三×也加入了。丁二×又叫她婆家妹马×去临桂县加入。我刚去时,宋双清和辛英献在那里负责。加入没多久,辛英献把李新合也叫去了,我直接上线是辛英献,具体是由辛英献安排的,下线有张三×等人。下边交的钱都是由宋双清、辛英献、李新合他们分配。 12、证人张三×证言:2006年种完麦后,宋双清又打电话让我过去,我去了广西桂林临桂县。宋双清接到我后介绍有个国家扶持的重点投资项目,只要加入投资就有回报,要加入的话得至少买一份申购金,一份是3350元。我交6000元给宋双清买两份。宋双清还给我垫了几百元,让我发展下线,但是我没发展过来一个人。 13、证人贾二×证言:2009年5月份时,我女儿贾一×打电话让我去临桂,到那边后,李宗合、许二×给我讲他们在搞一个扶贫工程入股即能分红,我入了一份是3800元。后我打电话给王××,王××到临桂后,给李宗合们交了10份33500元,后王××又让他妻子江××也来,并又交了10份的钱,没多久我回邓州了。 14、证人王××证言:我是被贾二×父女俩喊去的,在临桂李宗合给我讲做那个扶贫工程如何如何赚钱。回邓州后我分两次把67000元钱汇到了许二×卡上,后许对我讲钱给了李宗合。据他们讲,3份(每份3300元+500元)以下是业务员,3-10份是组长,10-65份是主任,65-599份是业务经理,600份以上是高级业务员,共五个级别,级别越高,分钱越多。其证言与其妻子江××证言相一致,并与贾二×、贾一×父女俩证言相互印证。 15、证人张一×证言:2007年8月份的一天,李宗合的父亲去世,李宗合、李一×都从桂林回来了,他们对我讲,到桂林投资卖鞋能赚大钱,后我跟他们一块去了。在那边李一×、张二×领我到处参观,并动员我投资。后我把33500元现金给了李宗合买了十份,之后,李宗合让我再叫其他人也来投资,方能返还钱,后我把我表媳妇杜一×叫来,杜一×又把他兄弟杜二×喊去,都交了钱。交给李宗合了。其证言与其丈夫李三×证言相吻合。 16、证人杜一×证言:2008年3、4月份时候,我被张一×叫到临桂县,后她领着我见到了李宗合,李讲他在这儿做连锁销售,让加入一份是3800元,十份是33500元,加入后第二个月就给返钱,于是我交给李宗合33500元,第二个月返还我6460元。之后,他们让我发展下线,我又让我哥杜二×和我爹杜三×也参进来,杜二×交了一份,再后来知道是传销,我就不干了。 17、证人杜三×证言:2008年3、4月份,我女儿杜一×打电话说她在临桂搞连锁销售,很挣钱,后我和我儿子杜二×一块去了,到那儿后,见了李宗合,李领着我们四处看看,并劝我们加入,还说张一×、杜一×都已加入了,于是,我儿子杜二×交了3800元给李宗合,并让杜二×再发展其他下线。他们这个组织共分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李宗合是高级。其证言与其女儿杜一×证言及证人张一×证言相互印证。 18、证人王×证言:2007年7月份,张四×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在桂林那边搞一个阳光扶贫项目,很挣钱,让我跟李宗合们一块去。到那后在李宗合、辛英献劝说下,我把10分申购金共33500元直接交给了李宗合,后返还我6460元。期间,我亲戚李四×也过来入了十份。李宗合和辛英献都是高级业务员。在桂林时,是李宗合、辛英献和丁一×在那管理我们。 19、证人李四×证言:2007年7月份时候,经侄女王×介绍到临桂搞所谓扶贫工程项目,李宗合、辛英献、张四×接待的我,并鼓动我投资,从临桂回老家后,我给我侄女汇了33500元,让她帮我入10份股。之后,我又到临桂县,王×说把钱都给李宗合了,当月,李宗合返还我6460元。在那边我还见到刘××、许一×、许二×、李三×、贾一×、梁××等人。李宗合和辛英献都是高级业务员。辛英献当时比李宗合的级别高,很少住在临桂县。其证言与王×证言相互印证。 20、证人郭××证言:2007年3月份的时候,李一×对我和我丈夫朱××说她在临桂做扶贫工程,民间融资,很挣钱,按份进行,投入一份是3800元,十份33500元,投入的钱越多,发展的人员越多,级别越高,就能获得更多的分红。后我就信了,交了33500元给李宗合,钱交第二个月,李宗合返还我6460元,说是分红,由于我没有发展到下线,待了一段就回老家了。根本就不存在这个工程,全是骗人的。其证言与其丈夫朱××证言证实的辛英献向其介绍该扶贫工程好处相一致。 21、证人洪××证言:2007年9月被文渠街的詹×喊到桂林搞所谓的阳光扶贫工程,实际上是传销。这个组织由低到高分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五个级别,李宗合是高级。在那边我通过詹×交十份的钱给了李宗合。第二个月,他们返还我6460元,并让我继续发展下线加入,这样分红更多,但我没能发展来下线,也就没有再分红。李宗合的上线是辛英献。 22、证人杨三×、绳××、吴××、杨四×、许×、许三×、刘××、蔡××、李五×、李六×、赵××、杨×、陈××、师××、杨二×等人均证实,自2007年至2009年间,被李宗合等人以搞“国家阳光扶贫工程”能赚钱为由诱骗至临桂,并直接或间接地向李宗合等人交纳了数额不等的申购金。同时上述证人亦证实,该组织实行的是五级三阶制,从低到高分别是业务员(1-2份)、组长(3-10份)、主任(11-65份)、经理(66-599份)、高级业务员(600份以上),级别越高分成越多,李宗合等人名为搞扶贫工程,实际上什么也没有做,都是骗人钱财的。其证言相互印证,并与证人李宗合证言相一致。 23、被告人辛英献2013年7月10日庭审中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下线交钱公司都派人收的,不固定。我通过发展下线没有获利。我是经理级别,上线是宋文选、宋双青,下线是丁一×、李宗合。下线咋发展的我不清楚,我2007年回到老家。 另有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英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英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辛英献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辛英献庭审中辩称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的理由,经查,邓州市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辛英献入监时无内外伤,办案民警证言均证实在办理本案中无刑讯逼供行为,故其辩解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英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李晓刚 审 判 员 海光科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兼)书 记 员 付 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