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小海与被告侯长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35:13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一初字第377号 |
原告李小海,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汉文,济源市邵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长有,又名侯栓伟,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 原告李小海与被告侯长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汉文、被告侯长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小海诉称:2010年12月份,原告供应被告销售饮料,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7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拒不支付。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1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侯长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口头辩称:欠款是事实,欠条是我2010年12月7日所写。2010年过完农历春节后,济源王屋山黑加仑厂李小海、马俊星还有厂里的几个领导来向我讨账,我提出产品的质量问题,还有李小海、马俊星口头承诺由我独家代理渑池县酸酸好、酸酸乳,但卖到第五车后,发现渑池县还有别的代理商,王屋山黑加仑厂里领导了解情况后,批评了李小海,然后就走了,之后再没有联系过我。厂里供应的货物质量有问题,造成我巨大损失,厂里未兑现口头约定,货款抵顶的损失,不同意支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候长有经原告李小海在济源市王屋山黑加仑饮料有限公司购买价值21000元货物,付款4000元,剩余17000元未付由被告候长有向原告李小海出具欠条一张。李小海作为公司员工将货物销售给被告候长有,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被告候长有与济源市王屋山黑加仑饮料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关系,被告所欠的款项的债权人应为济源市王屋山黑加仑饮料有限公司,原告李小海起诉要求被告候长有承担还款责任,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小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退回原告李小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留刚 代审判员 张江勇 人民陪审员 薛振明
二O一三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刘群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