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花州诉吕晓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18:06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631号 |
原告郑花州,男。 委托代理人:王金峰,新密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唐社利,新密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晓艳,女。 委托代理人: 吕明召,男。 原告郑花州诉被告吕晓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花州,被告吕晓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系再婚,2010年9月1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不到十天儿子出生,取名郑金龙。结婚前,由于被告从房上摔伤尚未痊愈,孩子出生后有原告父母和妹妹照顾。被告摔伤后整天疑心重重,精神恍惚,喜怒无常,恶语伤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被告对其隐瞒病史不属实,原、被告婚前系原告亲戚介绍相识,当时被告即在家卧病在床,原告明知被告有病在身,仍愿意照顾被告。现原告以此理由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2月24日,被告生育一男孩郑金龙(被告结婚前即怀有身孕)。2010年9月10日,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家务琐事,原、被告经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故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夫妻在生活中应该相互谦让,相互照顾。被告身体有病,原告有扶助、照顾义务。双方虽因家庭事务吵架生气,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花州与被告吕晓艳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司永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 人民审判员 张巧霞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