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东凯诉崔妍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13:53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494号 |
原告张东凯,男。 委托代理人郑银峰,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妍君,女。 原告张东凯诉被告崔妍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凯及代理人郑银峰、被告崔妍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被告在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外出,在家时经常上网和他人聊天,双方性格不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还不错,也没有大的矛盾,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故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夫妻在生活中应该相互谦让,相互尊重。原、被告婚后偶因家庭事务吵架,也属正常,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东凯与被告崔妍君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东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 李冠杰 人民审判员 张巧霞
二O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