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军生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7 10:31:51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内刑初字第108号 |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军生,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军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军生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内乡县公安局师岗镇派出所院内。经鉴定,被告人陈军生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9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军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军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陈军生(D证)醉酒驾驶豫RGK272号重庆牌两轮摩托车窜至内乡县公安局师岗镇派出所院内,派出所工作人员劝其回家,被告人陈军生不听劝阻,在派出所院内胡乱谩骂。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被告人陈军生案发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9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军生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贾x芳、张x玉、陈x才证言,血醇鉴定报告,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并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生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军生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了依法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军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程 玉
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锡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