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韩军保与被告王建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13:48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一初字第964号 |
原告韩军保,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王建伟,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韩军保与被告王建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军保、被告王建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在渑池县县城开一饭店,被告在我的饭店吃饭共欠我餐费490元,经我多次讨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餐费490元。 被告辩称,我确实在他店里消费过,但是最近我做生意赔了没钱给他。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点菜单7张,消费小票2张。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建伟在原告处消费,下欠餐费4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此亦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该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军保餐费4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收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建伟负担。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员 苏 海 涛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上官利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