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贾青波、齐江玉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齐留旺死亡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31:39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渑民特字第4号 |
申请人贾青波,女,1950年11月25日生,汉族。 申请人齐江玉,男,1988年11月22日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贾青波、齐江玉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齐留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贾青波、齐江玉以被申请人齐留旺于1994年10月19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齐留旺死亡。 经查,齐留旺(又名齐留望、齐留青),男,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系河南省渑池铝矾土煅烧厂工人,住该厂职工宿舍楼,与申请人贾青波系夫妻关系,与申请人齐江玉系父子关系。齐留旺于1994年10月19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2年5月23日,贾青波、齐江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齐留旺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9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齐留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齐留旺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齐留旺自1994年10月19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贾青波、齐江玉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齐留旺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齐留旺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张江勇
二О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群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