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兆兴对刘小莉申请支付令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09:38 |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支付令 |
| (2013)山民督字第13号 |
申请人杨兆兴,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刘小莉,女,1979年8月2日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申请人杨兆兴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刘小莉偿还借款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刘小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兆兴现金20000元。 支付令费用100元,由被申请人刘小莉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侯 轶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彩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