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刘自旺、刘冰犯妨害公务罪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3:39:33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58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自旺,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7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冰,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7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2)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自旺、刘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自旺、刘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0日18时许,查处建房的工作人员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刘庄村进行执法和采集房屋信息时,发现被告人刘自旺违法建房并予以制止,刘自旺及被告人刘冰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抢夺工作人员手中摄像机,被告人刘自旺将工作人员徐×腿部砸伤,经法医鉴定,徐×伤情系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自旺、刘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陈述,并有证人赵×、陈××、赵×、戚××、程××、余×、李××、田×、张××、刘×等人证言,提取条及拍照、商丘市委办公室文件、关于平原街道刘庄村民刘旺暴力抗法的情况说明三份、梁园规划分局紧急汇报、商丘市梁园区制止“双违”宣传页、执法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自旺、刘冰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自旺在犯罪中,具有对执法人员辱骂、威胁、抢夺摄像机,将工作人员腿部砸伤事实,情节较为严重,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刘冰认罪态度好,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自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刘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自旺的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4年7月2日止;被告人刘冰的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3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艳丽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