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锐英对南爱风申请支付令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01:24 |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支付令 |
| (2013)山民督字第16号 |
申请人范锐英,女,1963年5月28日生。 被申请人南爱风,女,1972年1月8日生。 申请人范锐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12年1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19800元,约定2013年1月5日归还,并出具借条1份,被申请人已偿还借款10798元,下余借款未予偿还,要求被申请人南爱风给付借款10806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锐英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南爱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范锐英借款108065元。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被申请人南爱风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侯 轶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