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喜梅诉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3:57:35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668号 |
原告周喜梅,女。 被告高莉,女。 原告周喜梅诉被告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喜梅、被告高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21日,被告高莉因经营车辆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予偿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 被告辩称,借原告款属实,但暂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被告高莉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有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故双方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高莉借原告周喜梅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喜梅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高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