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夏亚楠与被告胡伟峰抚养费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06:28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一初字第549号 |
原告夏亚楠,女,2005年2月20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夏爱荣,女,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仰韶酒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贺万新,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胡伟辉,又名胡伟峰,男,1980年5月29日生, 汉族,农民。 原告夏亚楠与被告胡伟峰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伟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宪涛、被告夏爱荣及其委托代理人贺万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从出生后一直随其母亲夏爱荣生活,被告胡伟峰作为父亲从未过问过,原告的生活费用一直由其母亲承担,现在原告母亲有病,身体不好,常年吃药,加上原告的生活、学习用具、辅导费等,原告母亲确实无力支付,现诉求被告从2004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被告庭审中口头辩称:诉状中说我女儿的出生时间是错的,应该以户口薄为准,原告诉称其从出生后我一直没有管是不对的,尽管期间我住过监狱,但是我父母也一直在照顾孩子,所以原告说我一直没有管过不符合事实。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原告夏亚楠出生医学证明一份;2、夏爱荣和胡伟峰结婚证一份;3、夏亚楠和夏爱荣户口薄一份复印件;4、张某证明材料一份。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庭审中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夏亚楠母亲夏爱荣和被告胡伟峰于2000年6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2月20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即原告夏亚楠,又名胡亚楠,现随原告母亲夏爱荣一起生活。2013年4月,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从2004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胡伟峰系农民,并无固定收入,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证据不足,因此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子女实际需求及被告承受能力,本院酌定被告每月应支付抚养费400元。原告诉称其从出生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要求被告从原告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法定代理人也不能对此诉求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印证,故对此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伟峰自2013年5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夏亚楠抚养费40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2013年5月-12月的抚养费32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此后每年度的抚养费于该年度的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伟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群芳 人民陪审员 彭永强 人民陪审员 巩海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上官利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