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颖与孙新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4:05:36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95号 |
原告李颖,女,汉族,1982年5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兆宝,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新,男,汉族,1978年9月6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颖诉被告孙新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孙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孙新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孙新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北环路交叉口西南角郑州市惠济区教育中心学校集体宿舍,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孙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卫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政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