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李瑞犯盗窃罪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3:33:07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130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瑞,女,1991年1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转监视居住,2012年8月10日被逮捕,同年8月13日转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5日18时许,在被害人李××位于商丘市文化路“宜阳”公寓的租住房屋处,被告人李瑞趁其朋友李闪闪不备,盗走李××挎包内的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陈述,证人李×、李××证言,赃物藏匿地点制作图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医院检查报告、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苏 君
二○一三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