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杨玉东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3:25:14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118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玉东,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玉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杨玉东酒后驾驶豫NNL266号轿车,行驶至商丘市归德路日报社门口时,与被害人刘松驾驶的豫NLL882号轿车相撞。经检测,杨玉东血液酒精含量为286.09mg/100ml。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玉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陈述,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玉东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玉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苏 君
二○一三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