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蒋怀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3:32:09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131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怀玉,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转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怀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怀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蒋怀玉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刘李庄村,因使用打玉米机打玉米,与被害人刘××发生争吵并撕打,蒋怀玉用拳头击打刘××面部,造成刘××右侧眼眶内侧壁、顶壁骨折。经鉴定,刘红生伤情属轻伤。民事赔偿双方已经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怀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陈述,证人王××、孙××、蒋××、刘××、蒋××证言,鉴定意见,伤情拍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民事调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怀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怀玉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怀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苏 君
二○一三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