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妹荣与张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3:24:34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458号 |
原告潘妹荣,女,汉族,1951年1月15日生。 被告张哲,成年人,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潘妹荣与被告张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南阳同乡关系,被告以合伙注册贸易公司为由,分别于2011年1月20日在郑州市齐礼闫建设银行收取30万元,2011年12月30日通过建行转账6万元,2010年9月28号原告通过朋友唐智勇转账21万元,共计收取57万元。原告足额支付股金后,被告却一再推脱称已经委托代理公司注册公司需要时间,2012年初,被告开始避而不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5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张哲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妹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退回原告潘妹荣。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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