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嘉峰与郜振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3:12:27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805号 |
原告王嘉峰,男,回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慧,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郜振卫,具体住址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CBD世贸大厦B座4-5楼。 法定代表人陶韬,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嘉峰诉被告郜振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嘉峰诉称,2012年10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郜振卫驾驶豫A739J3小型普通客车在郑密路由南向北逆行,与驾驶豫A1J357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王嘉峰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嘉峰受伤。经郑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简易程序)第035647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郜振卫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原告实际花费:医疗费630元、汽车维修费3033元、车损评估费1045元、车损费23 635元等,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28 343元;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全部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郜振卫,具体住址不详。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嘉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全部退回原告王嘉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会阳 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 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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