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杨启高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3:30:14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129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启高,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1988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启高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启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杨启高在商丘市梁园区青年路菜市场,从被害人王春亭腰间的钱包内盗走人民币270元,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启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春亭陈述,证人祝春胜证言,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启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启高认罪态度好,酌定从轻处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犯罪,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启高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苏 君
二○一三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