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魏海军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3:29:01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128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海军,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2010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海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魏海军在商丘市梁园区303汽车站内,盗走被害人周××ZO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陈述,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赃物及指认现场照片、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海军认罪态度好,赃物已退还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犯罪,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3年6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苏 君
二○一三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