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薛爱荣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3:22:40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110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爱荣,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转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爱荣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爱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薛爱荣伙同他人,在商丘市梁园区站前路“诚意中介”门市部内,收取王××人民币400元,帮其伪造二代居民身份证一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爱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在公安阶段的多次供述。并有证人刘×、王××证言,假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爱荣伙同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爱荣认罪态度好,且所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被及时缴获,危害性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爱荣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苏 君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