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朱长修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3:11:24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61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长修,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占民,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长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长修及辩护人王占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17时30分,被告人朱长修驾驶长城牌轿车沿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谐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韩××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时风牌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了车辆损坏和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朱长修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长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杨×、楚××等证言,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长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朱长修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长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陈春霞 审 判 员 黄 玲 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