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王威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3:07:36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10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威,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3日0时40分许,被告人王威酒后驾驶豫N-77767号北京现代轿车,在商丘市归德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北200米处倒车时与舒×驾驶的豫N-T0520号出租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威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认定,王威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17.46mg/100ml。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在公安阶段的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舒×陈述、证人高×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威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黄 玲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