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房高杰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3:28:02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125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高杰,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高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高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房高杰醉酒后驾驶豫NFJ118号轿车,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与团结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扣。后经检测,房高杰血液酒精含量为139.52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房高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在公安阶段的多次供述。并有鉴定意见,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高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房高杰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房高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苏 君
二○一三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