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孙银忠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3:15:06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12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银忠,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2)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银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银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孙银忠醉酒驾驶豫NXX055号现代轿车沿威海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被害人万×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孙银忠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5.66mg/100ml。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银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万×陈述,证人靳××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结论,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银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银忠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理。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银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