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峰申请宣告古建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3:09:33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二七民一特字第1945号 |
申请人古峰,男,汉族,1988年4月11日出生。 被申请人古建波,男,汉族,1959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月香,女,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 申请人古峰申请宣告古建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古峰述称,被申请人自2006年4月因脑溢血后遗症至今神志处于昏迷状态,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今。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古建波与申请人古峰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古建波与其委托代理人张月香为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古建波于2006年患脑出血,后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出血后遗症。2013年9月29日,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被申请人古建波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依据上述鉴定结论并结合被申请人古建波的其他诊断证明,可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古建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月香为古建波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丹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