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现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07 09:27:53 |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洛龙刑初字第160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现斌,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现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相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现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和2012年5、6月份,被告人张现斌通过李村镇雷村一个叫“磊磊”的人联系,分别以1400元和1800元购买了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和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经查,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系被害人武向前于2011年10月14日的被盗车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系被害人杨文娜于2012年5月28日的被盗车辆。经鉴定,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价值为2640元;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为5104元。 另查明,被盗的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和五羊本田摩托车已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发还给被害人。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张现斌到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现斌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张现斌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武向前和杨文娜的陈述与报案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证人王某的证言;被盗摩托车照片4张及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表;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两份和鉴定意见通知书两份;张现斌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投案证明一份、无法查明李绍峰、“磊磊”身份的证明两份、情况说明一份、举报信一份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现斌明知是赃车而予以购买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依法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现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现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香玲 审 判 员 李金双 人民陪审员 赵国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伟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