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朱盼盼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2:51:44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104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盼盼,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转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盼盼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盼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朱盼盼酒后驾驶豫N-RX007号黑色比亚迪牌轿车沿商丘市凯旋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凯旋路与凯四街交叉口南侧时,与闫××驾驶的豫N-AY682号面包车相撞,造成双方车损。经检验,朱盼盼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78.24mg/100ML。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盼盼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闫××陈述,证人高×等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机动车信息、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盼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盼盼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盼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陈春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