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李金山、刘艳峰、丁连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2:41:23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刑初字第103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山,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艳峰,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连明,别名丁老五,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7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山、刘艳峰、丁连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山、刘艳峰、丁连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李金山开着吊车到被告人刘艳峰建房工地吊楼板时,吊车上的钢丝绳触及西谢线35千伏高压线,造成由被告人丁连明雇用的工人徐××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李金山在35千伏高压线下施工,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刘艳峰未经审批私自建房,且把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人员施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丁连明无建筑施工资质承接工程,对此事故负重要责任。案发后,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山、刘艳峰、丁连明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朱××、刘××、王××、刘××等证人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触电事故责任认定、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山、刘艳峰、丁连明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艳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金山、刘艳峰、丁连明有悔罪表现,且该案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金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艳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丁连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陈春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