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周学胜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兆宇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忠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2:35:33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三终字第21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学胜,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磊,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兆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宜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传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亮,男,1966年1月9日出生。 上诉人周学胜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兆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宇置业公司)、被上诉人李忠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学胜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4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学胜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磊,被上诉人兆宇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传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传东,被上诉人李忠亮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盛立贞 审 判 员 高纪平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 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