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凯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商丘市新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1 13:18
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凯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商丘市新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8 12:13:08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商民三终字第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凯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西段路南。

代表人蒋爱琴,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鹏,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传义,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刘文强,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新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南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高兵,董事长。

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凯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凯帝花园业委会)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解放军商丘房管处)、商丘市新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景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凯帝花园业委会于2012年3月21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移交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2、小区大门右侧小园楼2、3层作为物业管理用房。3、按规划设计恢复7、9号楼下的文娱设施。4、按规划设计为业主建造非机动车库。5、承担业主供水、供电“一户一表”的初装费用。6、违反建设工程规划新增的建筑属于业主共有,将其中己售出的售房款划入原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并于2012年8月21日将判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凯帝花园业委会、解放军商丘房管处、新广景公司对原审判决不服,于2012年8月24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凯帝花园业委会的代表人蒋爱琴、委托代理人高鹏、杨传义,上诉人解放军商丘房管处、新广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李攀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凯帝花园小区大门西侧小园楼是一期工程,进入2、3层的楼梯在大门内侧,2、3层屋内为多间房屋结构,曾经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使用。设计规划的7、9号楼底层是车库,底层车位平面图中设计有部分自行车停放位置。国家电力公司于1998年12月8日印发了《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部分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水电增容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该案中,从凯帝花园小区大门西侧小园楼及楼梯的位置、小园楼2、3层房屋内的结构可见是办公类用房,且小园楼2、3层曾经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故原告要求小园楼2、3层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资料,故原告要求二被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移交资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虽然部分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水电增容费由被告承担,但相关费用并没有发生,可待供水、供电“一户一表”的初装费用实际发生后,依法主张。原告要求按规划设计恢复7、9号楼下的文娱设施,按规划设计为业主建造非机动车库,以及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新增的建筑属于业主共有,并将其中己售出的售房款划入原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诉讼请求,均涉及确定建筑工程合法与否的问题,此类问题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故不予处理。

原审判决:一、被告商丘市新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凯帝花园小区大门西侧小园楼2、3层交付给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凯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使用;二、驳回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凯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商丘市新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负担。

凯帝花园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为《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资料,对原告要求移交资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错误。上诉人要求按规划设计恢复7、9号楼下的文娱设施,按规划设计为业主建造非机动车库以及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规划新增的建筑属于业主共有的诉请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应作出判处结果,由于被上诉人违反规定,建设之初就没有对小区实行供水、供电一户一表,致使被上诉人聘请的物业公司交房以来未能实现一户一表。请求按规定实行水、电一户一表,保证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原审判决应予改判。

解放军商丘房管处、新广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已经依法向被上诉人凯帝花园业委会交付了符合标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再将凯帝花园小区大门西侧小圆楼2、3层交付给被上诉人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交付422.13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已经超过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没有足够的合法证据证明小圆楼为物业用房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武断的推定小圆楼归业主共有明显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应予改判。

根据上诉人凯帝花园业委会与上诉人解放军商丘房管处、新广景公司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凯帝花园小区大门西侧小圆楼2-3层是否为小区共有设施,应否交付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2、上诉人凯帝花园业委会的其他相关诉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该诉请是否应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对此焦点无异议,并对此进行了论辩。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有效证据举证。

本院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按规划图纸,小区内9#、7#楼下一楼为架空层,设计有文娱设施。

本院认为,商丘市凯帝花园业委会代表的是所有居住购买凯帝花园房产的业主,该园区的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适用和维修保养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适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从上诉人解放军商丘房管处、新广景公司所提供的规划图纸及出售房屋时的宣传广告,凯帝花园小区内的7#、9#楼按规划设计一楼为架空层,为自行车库、老年健身及儿童娱乐设施使用空间,现该架空层部分,影响了业主的娱乐及车辆的存放,该楼房的架空层应按规划图纸的设计恢复原样。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给商丘市凯帝花园业委会。上诉人凯帝花园业委会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凯帝花园大门西侧的小圆楼,按上诉人解放军商丘房管处及上诉人新广景公司提供的规划图纸规划为门面房,但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四的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该小圆楼原为上诉人新广景公司工程指挥部的办公用房,部分曾为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原审将此小圆楼的2-3层判归物业管理用房亦并无不当。上诉人解放军商丘房管处、新广景公司上诉认为该小圆楼为门面房,不应判归物业管理用房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判处给付物业管理用房正确。但对7#、9#楼架空层应按图纸设计恢复原样,将小区竣工验收资料交给业委会。原审判决应予增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商丘市新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交给业委会。并将商丘市凯帝花园小区内7#、9#楼架空层按规划图纸恢复原样。

驳回上诉人商丘市新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的上诉请求;

驳回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凯帝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三上诉人各承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朱金礼

                                             审  判  员      彭世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窦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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