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段铁兵诉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2:06:58 |
| 温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温民一初字第00124号 |
原告段铁兵,男,1978年出生,汉族。 被告马超,男,成年,汉族。 原告段铁兵诉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段铁兵向本院起诉时诉状上书写的被告马超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主体不明确。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段铁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长军 审 判 员 王国平 人民陪审员 杨大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方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