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浙江梦天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天木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固家居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2:12:23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三撤仲字第78号 |
申请人浙江梦天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静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珏曦,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新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梦天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天木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固家居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梦天木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珏曦,被申请人顶固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梦天木业公司诉称:一、被申请人提交的《郑东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大楼顶固五金订购合同书》内容不真实,梦天木业公司并未与顶固家居公司签订过该合同。该合同文本上的印章系伪造的,在甲方代表处签字的“王勇提”不是梦天木业公司的授权代表人。由于梦天木业公司不是涉案合同的缔结人,故合同中关于仲裁协议条款依法不能作为处理双方纠纷的有效依据。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郑东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大楼顶固五金订购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顶固家居公司答辩称:一、顶固家居公司提交的《郑东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大楼顶固五金订购合同书》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梦天木业公司分两次给我公司汇货款38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5日,梦天木业公司(甲方)与顶固家居公司(乙方)签订《郑东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大楼顶固五金订购合同书》一份,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在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二十八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提请仲裁。仲裁应由工程所在地的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0年1月4日梦天木业公司给顶固家居公司汇款28万元。 由于顶固家居公司认为梦天木业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梦天木业公司偿还下欠的货款并赔偿损失,郑州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顶固家居公司与梦天木业公司签订的《郑东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大楼顶固五金订购合同书》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即“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在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二十八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提请仲裁。仲裁应由工程所在地的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该条款约定明确具体,应为有效。梦天木业公司称该合同是不真实的,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其于2010年1月4日向顶固家居公司汇款28万元与其所称未签订涉案合同的说法相互矛盾,与常理不符。因此,梦天木业公司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梦天木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浙江梦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学正 审 判 员 鲁金焕 代理审判员 李珅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元 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