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国平诉张丽晓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48:14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洛民立终字第28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国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晓。 上诉人温国平为与张丽晓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六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认为,被告张丽晓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张丽晓2009年将户口迁入上诉人家至今,此有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本案应由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被告张丽晓离开其住所地已超过一年以上,原审原告温国平选择在其住所地伊川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六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伊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园 审 判 员 巨新民 代审判员 张予洛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索青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