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王河堂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12)郑仲裁字第559号裁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49:3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三撤仲字第50号 |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王河堂,男,汉族,1960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杨秋冬,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华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王河堂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12)郑仲裁字第559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河堂申请称:1、在仲裁委仲裁员的仲裁名录中,申请人王河堂及被申请人杨秋冬并未选择仲裁员马家昱,故对仲裁员的选择上,存在程序不当问题。2、本案仲裁委的裁决自立案之日至申请人王河堂接到裁决书的期限明显超过了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属超期仲裁。3、由于申请人王河堂并未收到被申请人杨秋冬交付的定金,而是由中介公司收取,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应由中介公司返还定金,但仲裁委并未依法追加中介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属遗漏重要的当事人。4、本案认定事实方面,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已抵押的房屋不得出售和转让,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即不产生违约问题,更谈不上定金的双倍返还问题。 被申请人杨秋冬答辩称:1、仲裁委在仲裁该案时不存在申请人王河堂所称的违法行为,本案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我和仲裁员去给申请人王河堂送过多次,但申请人王河堂多次拒绝,故无法共同选定,因此仲裁庭指定仲裁员并无不当。2、对于超期的问题,是因送达导致时间延误,长期无法结案,并不是仲裁委的问题。3、对于遗漏当事人的问题,因法律关系不同,且约定管辖不同,因此未追加中介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4、对事实认定方面,是申请人王河堂委托中介公司收取的。解押手续未办成,故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王河堂的申请,维护被申请人杨秋冬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本院认为:经查阅仲裁卷,仲裁委依法向申请人王河堂送达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王河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选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仲裁员,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符合法律规定。仲裁期限较长不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也不损害王河堂的合法权益。因此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的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中介公司仅是代王河堂收取定金,收取定金的主体是王河唐,返还定金的主体也应是王河堂,因此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问题。王河堂主张的其他理由,不属于撤销仲裁案件审理的范围。综上,王河堂的申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河堂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2)郑仲裁字第559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王河堂负担。
审 判 长 王学正 审 判 员 申付来 审 判 员 鲁金焕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元 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