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庆伟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44:57 |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潢刑初字第220号 |
公诉机关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谈庆伟(乳名“小伟”),男,1971年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3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庆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艳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运良、被告人谈庆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谈庆伟与其弟谈庆忠、弟媳凡洪荣因栽树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相互厮打。在厮打中,谈庆伟将凡洪荣打伤,致凡洪荣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第五掌骨骨折,左腓骨头骨折。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凡洪荣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谈庆伟赔偿被害人凡洪荣损伤40000元。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谈庆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谈庆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17时左右,被告人谈庆伟因责任田内栽树一事与其弟谈庆忠、弟媳凡洪荣发生争执,后引发相互厮打。在厮打中,谈庆伟将凡洪荣打伤。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凡洪荣系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第五掌骨骨折、左侧腓骨头骨折,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谈庆伟赔偿被害人凡洪荣损伤40000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凡洪荣陈述、证人谈龙刺、谈庆忠、张静、刘建伟、樊洪来、王金江证言、被告人谈庆伟供述、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凡洪荣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受伤照片、诊断证明及被告人谈庆伟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收条、撤诉申请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谈庆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谈庆伟因家庭琐事与其近亲属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谈庆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谈庆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肖艳茹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大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