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向东诉被告李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39:53 |
| 温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温民四初字第00100号 |
原告张向东,男,1968年出生。 被告李小玲,又名李玲,1974年出生。 原告张向东诉被告李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元月,被告李玲在原告经营的惠达卫浴店内购买价值8000元的卫浴,当时被告承诺安装结束即付款,但安装结束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未果,2013年5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8000元的欠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卫浴款。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庭提供答辩。 根据原告的诉称,本庭归纳本案争执焦点为:被告欠原告款的认定与处理。 围绕争执焦点,原告所举证据:2013年5月4日被告李玲署名的欠条一张,上载明:“今欠惠达卫浴捌仟元正。”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庭提供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所举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且该证据客观真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情况及原告所举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元月,被告李小玲在原告张向东经营的惠达卫浴店购买价值8000元的卫浴,2013年5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载明欠卫浴款8000元的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卫浴款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李小玲欠原告张向东卫浴款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小玲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张向东款8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小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娟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文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