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晓浩盗窃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35:23 |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金刑初字第112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浩,男,23岁,因本案于2013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四分局行政拘留,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浩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我院请求撤回对被告人王晓浩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晓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晓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邱 红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湾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