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凤超与许慧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6 17:23:36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固民初字第286号 |
原告杨凤超,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慧娟,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广庆,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凤超诉被告许慧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和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3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互相争吵,久而久之双方的感情越来越淡薄,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 被告方辩称: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3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尚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双方应当冷静处之,不能感情用事,应摒弃前嫌,相互包容,重建一个美满的家庭,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凤超要求与被告许慧娟的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俊仁 二О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裴国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