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东昌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双臣印染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臣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2016-07-11 13:16
上诉人郑州东昌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双臣印染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臣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10-18 11:25:5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郑民三终字第390号

上诉人郑州东昌印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魏瑞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设,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永卫,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上海双臣印染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袁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荷生,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毓淮,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东昌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双臣印染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臣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2)牟民初字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昌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瑞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设、崔永卫,被上诉人双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3日,双臣公司与东昌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l、东昌公司为发包人(甲方),双臣公司为承包人(乙方);甲方所有的中平印染生产线、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全部交由乙方承包经营。2、乙方承包期限暂定为五年。自双方全部实际交接日起算(交接日为2011年10月30日),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应协商续包事宜,如乙方确定不再续包,则应于合同到期之日前退出承包经营,将原承包的甲方所有的生产设备及附属配套设施归还。若有人为损坏,则应予以赔偿。乙方承包期间自行增添的设备、设施等,可自行拆走。如不便拆走而甲方仍有利用价值的,可双方协商作价归甲方所有。3、乙方的承包租赁费为每年150万元整。第一年的承包费于甲、乙双方实际交接日支付,以后每年的承包费均与该年度的同月同日支付,金额不变。乙方逾期一个月仍不能支付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终止承包关系。4、乙方经营期间,甲方为乙方单独开立帐户。乙方对外可使用甲方公司名称进行生产及经营活动。乙方可用甲方名称对外签订生产合同。甲方应为乙方生产经营提供帮助并协调与当地政府和外单位的关系,并不得干扰乙方的生产与经营。5、双方签订合同甲方的债权和债务由甲方承担,不可影响乙方,如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从承包费金额中进行扣除。同样乙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不可影响甲方。6、承包期间涉及乙方承包经营产生的生产费用,人员工资,税务费及水电煤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若上述费用产生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如实赔付。7、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并按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制作报表,予以申报和经营。8、承包期间乙方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人事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予以干涉。乙方经营造成亏损的,由乙方自行处理,不得以甲方的财物予以抵债。9、甲方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均由甲方保管使用,乙方不得私刻。若生产经营需要使用,甲方应予配合提供方便。l0、甲、乙双方交接时制作的财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乙方退出承包返还财产的依据。11、本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能违约。如发生其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l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同意乙方可先行到场进行设备安装,维护及改造甲方的设备(改造须甲方书面签字确认)。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甲方仓库内的机配件,用于设备的维修改造,并提供相关人员的居住生活设施。1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l4、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双臣公司依约向东昌公司支付承包租赁费150万元,双方依约对所承包生产线及附属配套设施进行了交接。

双臣公司生产经营期间,2012年5月11日,中牟县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局向东昌公司下发《中牟县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局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已超过使用年限,未重新更换自动监控设备。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l、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七日内更换自动监控设备。以上整改要求应于2012年5月18日之前改正到位,逾期未改正到位的,我局将从严予以处罚。2012年5月30日,因双臣公司将东昌公司的设备运出,东昌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瑞军、双臣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卫国签订《协议》,约定:一、厂里一切设备均有东昌公司同意后,方可操作。如果违规按法律法规操作(盗窃罪处理)。二、在设备保证完好无损的前提下,有任何事情经双方协商后方能实施。三、双臣公司所欠供应商外债均有双臣公司负责与东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根据这种情况双臣公司尽快与供应商协商解决外债问题。四、双臣公司私自拉走东昌公司设备l月内归还到位,否则按法律法规操作。现双臣公司诉至该院,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所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2、东昌公司返还双臣公司租金150万元;3、东昌公司赔偿双臣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东昌公司反诉要求双臣公司赔偿损失59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臣公司与东昌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所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签订合同后,双臣公司使用生产线等设施进行了实际生产经营,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双臣公司要求确认《经营承包合同书》无效,要求东昌公司返还所收承包租赁费150万元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的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合同仍在履行期间,被告东昌公司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590万元,理由不当,该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海双臣印染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郑州东昌印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元,由上海双臣印染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二万六千五百五十元,由郑州东昌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东昌公司不服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公正审判。

被上诉人双臣公司答辩称:一、双方签合同时东昌公司隐瞒了两份合同,其并不知排污设备年久失修,被郑州市环保局停产检修,停产造成的损失是东昌公司的原因,不应向其要求赔偿。二、系被上诉人东昌公司隐瞒事实才签定的合同,原审法院认定其有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驳回上诉人的无理要求,维持一审主文第二项的正确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东昌公司与双臣公司所签《经营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现双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东昌公司的鉴定申请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其请求双臣公司赔偿损失590万元,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故原审判令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双臣公司对原审判决并未提出上诉,故其辩称双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应为无效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郑州东昌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审  判  员  李剑锋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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