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马敬业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16:46 |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管刑初字第52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敬业,男,1953年7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3〕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敬业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敬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被告人马敬业以认识北京的领导能安排工作为由,通过宋X X介绍认识陈X X,陈X X又通过刘X X介绍为被害人龚X X及被害人吴X 的表弟杨X X安排工作。2011年10月17日,李X X、吴X 带着龚X X的15万元钱及吴X 替杨X X准备的15万元钱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路与烟厂斜街的工商银行附近,共同将30万元现金交给陈X X,让其帮忙找工作。后陈X X单独或通过宋X X将钱分四次给被告人马敬业共21万元让其帮忙找工作,被告人马敬业收到钱后一直未联系人找工作,并自供将骗得的赃款用于其开办的公司房租及公司在全国的招商引资上。被害人及陈X X多次催促被告人马敬业退钱未果,陈X X不得已将自己的房子抵押贷款将钱全部退还被害人。 2012年11月19日23时许,民警到郑州市中原区后河卢村201号将马敬业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敬业的供述,被害人吴X 的陈述,证人刘X X、李X X、陈X X、杨X X、宋X X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接受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年龄证明,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协查信息,巩义公安局大峪沟派出所证明等证据。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敬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其确实认识北京的领导。2、因其没有及时联系到北京领导,且其开办的公司急需用钱,才把21万元用到公司的房租及招商引资上。3、陈X X抵押房子及还款系其联系的。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马敬业以认识北京的领导能安排工作为由,通过宋X X介绍认识陈X X,陈X X又通过刘X X介绍为被害人龚X X及被害人吴X 的表弟杨X X安排工作。2011年10月17日,李X X、吴X 带着龚X X的15万元钱及吴X 替杨X X准备的15万元钱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路与烟厂斜街的工商银行附近,共同将30万元现金交给陈X X,让其帮忙找工作。后陈X X单独或通过宋X X将钱分四次给被告人马敬业共21万元让其帮忙找工作,被告人马敬业收到钱后一直未联系人找工作,并自供将骗得的赃款用于其开办的公司房租及公司在全国的招商引资上。被害人及陈X X多次催促被告人马敬业退钱未果,陈X X不得已将自己的房子抵押贷款将钱全部退还被害人。 2012年11月19日23时许,民警到郑州市中原区后河卢村201号将马敬业抓获。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马敬业在侦查阶段对其以为他人找工作为名,通过陈X X、宋X X收取被害人21万元,并自供将该款用于其开办公司房租及招商等事实均有供述,对其利用该手段骗款亦予以认可。 2、被害人吴X 的陈述,证明2011年9月份其通过朋友刘X X为其表弟杨X X找工作,后其将15万元交给陈X X,并打了一个收据。陈X X又通过马敬业为杨X X找工作。后来工作一直也没有找到,2012年4月以后,刘X X就分三次将15万元全部退还等事实。 3、证人宋X X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份,马敬业称认识北京国家安全局的郭主任,能为他人安排工作,其就给以前的朋友陈X X说了。后来其和陈X X分四次共交给马敬业21万元为两个人安排工作,但马敬业一直未安排,也没有退款。 4、证人陈X X的证言,证明2011年其通过宋X X认识了河南胜仪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敬业,马敬业称其认识北京国家安全局的郭主任,能为他人安排工作。后刘X X给其30万元通过马敬业为杨X X、龚X X找工作。后来其单独或通过宋X X共给马敬业21万元,但马敬业一直没有为杨X X、龚X X找工作,也不退钱,其就将自己的房子抵押贷款28万元,将30万元全部退还给了刘X X。 5、证人刘X X的证言,证明2011年10份,其表姨陈X X给其打电话称认识一个人能安排工作。后其朋友吴X 要为其表弟杨X X安排工作,其一个朋友龚X X刚大学毕业也要找工作。2011年10月17日,其将吴X 的15万及龚X X给的15万共计30万元交给了陈X X。后工作一直没有安排,陈X X就带着其和吴X 找马敬业,马敬业称能办成,但到2012年3月份,仍未办成,其找马敬业退款,但马敬业一直拖,也没有退钱。后来其退还了吴X 15万元,又把龚X X的钱也全部退了等事实。 6、证人李X X的证言,证明2011年4、5月份,龚明福找其为儿子龚X X找工作,后其找到刘继锋,刘X X称可以为龚X X找工作。后龚明福给其21万元,其给刘X X18万元,其中15万元为龚X X找工作,后来工作一直也没有安排,刘X X就把21万元全部退给龚明福等事实。 7、证人杨X X的证言,证明2010年其大学毕业后没有正式工作,其表哥吴X 称可以为其找正式工作等事实。 8、陈X X出具的收到刘X X30万元的收据、马敬业出具的欠据、收据等证据,证明马敬业从陈X X及宋X X处收到21万元现金等事实,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一致。 9、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出具的接受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敬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称其确实认识北京领导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既不能提供关于北京领导有价值的信息,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被告人认识北京的领导,该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称因其没有及时联系到北京领导,且其开办的公司急需用钱,才把21万元用到公司的房租及招商引资上的辩解意见,经查,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认识北京领导的情况下,被告人在收取他人钱款后,未及时将找工作的情况告知被害人,并将钱款挪用,且拒不退还,故该辩解意见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辩解称陈X X抵押房子及还款系其联系的意见,经查,陈X X在知道马敬业既不能为他人找工作又不退款的情况下,通过抵押房子将钱款退还被害人,仅系陈X X的个人行为,不能证明被告人未实施诈骗行为,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在无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下,对他人承诺可以安排工作,收取他人费用后既未为他人安排工作又不将收取的款项退还被害人,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实施了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敬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 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志强 人民陪审员 陈廷英 人民陪审员 高志斌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张娜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