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赵克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20:50 |
| 温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温刑初字第00161号 |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克鹏,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克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督敬、郑朝伟,被告人赵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7时许,被告人赵克鹏在家与其前妻张×因琐事发生争执,赵克鹏用手朝张×的左面部击打,致张×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张×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赵克鹏已取得张×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克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任×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克鹏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克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文法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