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平坡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1 13:16
侯平坡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8 11:16:02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中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平坡,男,47岁。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1月28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分局执行刑事拘留,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于同年2月6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同年2月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3)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平坡犯行贿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平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侯平坡为帮助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马某某五人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自己从中收取好处费,向该五人共收取12.8万元人民币。侯平坡将其中的10万元分次给予前后担任郑州市二七区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和郑州市二七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科科长的王建军(另案处理),由王建军利用其职务之便,帮助该五人违规获取河南金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水岸国际花园”的五套经济适用房房源,侯平坡个人则从中非法获利2.8万元人民币。

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侯平坡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侯平坡的供述,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徐某某、刘某、侯某、马某某、崔某某、靳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王某某身份证明、郑州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及程序证明材料、“水岸国际花园”经济适用房性质证明及刘某等五人未按照规定程序购买经济适用房证明材料、房屋认筹协议及收条、借条、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平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平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侯平坡为帮助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马某某五人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自己从中收取好处费,向该五人共收取12.8万元人民币。侯平坡将其中的10万元分次给予前后担任郑州市二七区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和郑州市二七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科科长的王某某(另案处理),由王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帮助该五人违规获取河南金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水岸国际花园”的五套经济适用房房源,侯平坡个人则从中非法获利2.8万元人民币。

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侯平坡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是需要申请和办理很多手续,还要等着摇号、轮候,其就于2010年通过侯平坡购买了一套水岸花园小区的经济适用房,给了他1.8万元的好处费,现在已经挑了户型的房子,购房资格证刚办下来,就差签合同领钥匙。并附有水岸国际花园项目经济适用房认筹协议及收据。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夏天的一天其在侯平坡开办的店里修车的时候听他说能弄到便宜的经济适用房,其就通过侯平坡购买了一套水岸国际花园的经济适用房,给了他1.7万元的好处费,现在已经挑了户型和房子,购房资格证刚办下来,就差签合同领钥匙。并附有水岸国际花园项目经济适用房认筹协议及收据。

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的秋天侯平坡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房管局有熟人,可以买到经济适用房而且不用摇号和轮候,但需要交点好处费,其就将其妹妹的一个叫大仙的朋友介绍给侯平坡,大仙好像给了他3万以上的好处费,然后大仙就买了一套水岸国际的房子,在大仙挑房的时候马某某正好也过来挑房,他也是通过侯平坡买的这的房。大概一个月后其将手下的一个叫刘某的工人介绍给侯平坡让他帮忙购买经济适用房,刘某给了他2万左右的好处费。这些经济适用房手续都在办理中,还没有签合同,只交了一部分认筹金。

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份其通过崔某某的哥哥崔某某认识了侯平坡,给了他3.5万元的好处费,并让他打了一个收条,后来购买了一套水岸国际花园的经济适用房,在挑房的时候侯平坡介绍的一个姓马的男子也在这挑房。并附有水岸国际花园项目经济适用房认筹协议及收据。

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其通过崔某某认识了一个姓侯的朋友,后来在给了他2万元钱好处费后购买了一套水岸国际小区的经济适用房,2012年4月份姓侯的人说其资格不够买经济适用房,其就找一个叫侯旗的同事,用他的名义帮其买房,其去改名的时候在水岸国际售楼部姓侯的说可以换一套房子,但改名需要其给他3000元钱找熟人办,在办理好换房和改名之后其给了他3000元钱。证人侯旗的证言与之相印证,并附有水岸国际花园项目经济适用房认筹协议及收据。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的一天,其给侯平坡3.5万元好处费后,在水岸国际花园的售楼部报了名,当年12月份水岸国际花园售楼部给其打电话通知其交15万元人民币首付房款,2012年过完年后售楼部通知说其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其就准备用崔某某妹妹崔某某的名义购买,在售楼部其给了侯平坡1500元钱后将名字改成了崔某某,现在已经挑好户型,就差签合同领钥匙。证人崔某某的证言与之相印证,并附有水岸国际花园项目经济适用房交款收据。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担任郑州市二七区住房保证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科科长期间,利用其职务的便利违反经济适用房政策,通过找金牛公司原总经理靳某某或者是副总经理赵某某先后为小坡修车厂老板侯平坡协调五套水岸国际花园的经济适用房,共收取好处费10万元。

证人靳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担任金牛公司总经理时通过工作关系认识了在二七区房管局担任保障性住房中心主任的王某某,后王某某多次通过其从金牛公司开发的水岸国际花园拿过经济适用房房源。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工作关系认识了二七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科科长王某某,2012年5月份王某某通过其从金牛公司开发的水岸国际花园拿过一套经济适用房,2012年6月份王某某通过其将他朋友购买的水岸国际花园第二期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调整为第一期。

2、郑州市二七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中共郑州市二七区委员会组织部提供的干部履历表,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简历及工作职责。

3、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证实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侯旗、崔某某不属于定向安置对象,均未进行资格审查,并证实了水岸国际花园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

4、《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轮候办法》,证实本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购、销售程序;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之印证。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侯平坡归案的情况。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侯平坡的出生年月日及户籍地等个人基本情况。

7、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明侯平坡于2013年2月26日上交案件款2.95万元。

以上证据经质证,均能互相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平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平坡犯行贿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侯平坡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在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侯平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2、违法所得已上交,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侯平坡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平坡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      洋

                                             人民陪审员 陈  黔  月

                                             人民陪审员  付  承  山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晓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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