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丹与陈东晓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1:18:04 |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源民初字第353号 |
原告朱丹,女,汉族,1986年2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杰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东晓,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崔静勇,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丹与被告陈东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峰、被告陈东晓及其委托代理人崔静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丹诉称,原被告2011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3月28日在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生气,没有共同语言,在结婚当年曾因离婚问题协商五六次,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60000元)依法分割。 被告陈东晓辩称,起诉状与事实不符,双方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丹与被告陈东晓2011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3月28日在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后原告朱丹以经常生气,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共同构筑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告朱丹与被告陈东晓婚后感情尚可,双方虽经常因琐事生气,但在以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如果相互谅解、相互关心、多交流,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朱丹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朱丹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朱丹与被告陈东晓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朱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红歌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郜静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