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玉婷与韩余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6 17:19:19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固民初字第271号 |
原告梁玉婷,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刚,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余才,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建青,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梁玉婷诉被告韩余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和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玉婷诉称:201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订婚,于2011年6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韩余才辩称:如果原告将婚前收受被告的彩礼返还,被告就同意离婚,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订婚,于2011年6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当冷静处之,不能感情用事,摒弃前嫌,相互包容,重建一个美满的家庭。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玉婷要求与被告韩余才的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俊仁 审判员 崔东山 审判员 张 勇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裴国刚 |